集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涵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两种类型,且分别包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指导教师两个类别。
第三条 导师资格、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导师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以此推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导师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依规履行导师职责,深度融合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师德失范行为。
(三)切实落实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恪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四)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积极推动知识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熟悉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契合学科发展需要;秉承先进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全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五)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需熟悉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实践经历和丰富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横向项目,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在规定年龄退休前,原则上应能够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博导
基本要求: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完整协助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良好。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相应类别博导,须满足以下1或2的(1)(2)条;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博导,除满足以下1或2中(1)外,对(2)中发表论文数量要求翻倍。
1.学术学位博导
(1)近四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工农学科不包括国家基金青年项目和主任基金项目,其他学科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下同)。
(2)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一类B等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一类B等学术刊物论文不少于1篇。
2.专业学位博导
(1)近四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理工农学科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300万元或单项到校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其他学科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80万元或单项到校经费不少于20万元。
(2)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一类B等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二)硕导
基本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学术学位硕导
(1)近四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2);或理工农学科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40万元,其他学科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三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二类学术刊物论文不少于1篇。
2.专业学位硕导
(1)近四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2);或理工农学科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40万元,其他学科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理工农学科主持横向项目单项到校经费不少于30万元。
(2)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三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第六条 导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如实填写《集美大学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
学院党委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考察,学院教授委员会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表决,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三)通讯评议
博导申请材料需进行通讯评议。研究生院将博导申请材料送不少于3名校外同行专家(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博导)进行通讯评议,同行专家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四)学校审议
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和通讯评议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公示发文
学校对入选导师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导师资格。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者,研究方向属于相关学科领域的,经学科招生学院教授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复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直接认定相应学科的指导教师资格。
(一)国家级人才,包括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获得者、CJ特聘教授、WR计划入选者、CJ讲席教授和火炬计划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获得者、青年CJ、WR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海外优青等,予以直接认定博导或硕导资格;
(二)骨干及以上引进人才在外单位已具有博导或硕导资格(不含兼职)的在编教师,予以直接相应认定博导或硕导;青年拔尖及以上引进人才在外单位已具有硕导资格(不含兼职)的在编教师,予以直接认定硕导;
(三)已具有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具备直接认定其他学科指导教师资格,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除外。
第八条 外聘教师申请导师资格除满足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条件外,还必须是学校聘任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非全职教师,同时所在学院必须指定一名校内导师(须征得本人同意)协助指导研究生。
第九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高要求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条 博士和硕士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由招生学院负责。学院应依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招生计划以及导师个人申请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按年度开展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非在岗在编或在规定退休年龄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导师申请招生,须经招生学院教授委员会确认,研究生院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认定招生资格。退休返聘人员不得予以认定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结合招生指标、获得招生资格导师数量以及导师育人实效等确定每位导师年度招生名额上限,其中新认定的导师首次招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三条 鼓励以导师团队形式指导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经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学院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五条 导师应参加系统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导师的日常管理由招生学院负责。导师因健康、离职、师德违规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专业)导师作为其导师,并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未参加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导师需重新认定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将停止导师的招生资格或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处理:
(一)本人主动提出取消导师资格的申请;
(二)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三)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四)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指导教师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学术刊物等级的认定按导师资格认定工作启动时学校最新出台的刊物分类文件执行,学校有关文件未明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条 1篇一类A等学术刊物论文可折算为2篇一类B等学术刊物论文;1篇一类B等学术刊物论文可折算为2篇二类学术刊物论文;1篇二类学术刊物论文可折算为2篇三类学术刊物论文。
第二十一条 同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本校不同教师,或出现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的,该论文只归一位作者使用,由论文的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自行商定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科研项目认定以学校科研系统信息为准,累计到校经费的计算应扣除外拨经费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集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集大研〔2021〕2号)同时废止。
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印发